真实案例:公司间的资金拆借要关注下列法律风险,小心血本无归

   2023-09-19 11:38:27 90
核心提示:犯罪预防如果我们把人生作为一个舞台,上台的时候,有掌声固然重要,但是当我们下台的时候,保持一个优雅的背影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做企的终归还是为了获得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但如果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最终锒铛入狱,这个生意还不如不做。所以,国家法律的高压红线,是绝对不可以触碰的,这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一

犯罪预防

如果我们把人生作为一个舞台,上台的时候,有掌声固然重要,但是当我们下台的时候,保持一个优雅的背影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做企的终归还是为了获得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但如果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最终锒铛入狱,这个生意还不如不做。所以,国家法律的高压红线,是绝对不可以触碰的,这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一件事情。

在犯罪预防这个领域,我们要注意哪些情形,有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关于企业融资的风险,缺钱了,总想出去弄点儿钱回来,这个东西怎么处理;第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能不能受贿,如果都是民营企业,他们收钱行不行,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够受贿,因为会影响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第三,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问题。

创维的老板黄宏生从自己的公司里拿了钱出来用,最后在香港被判入狱。所以,每一个企业家要知道,家族企业不完全是你自己的,是属于社会的。作为股东,不能够随意去侵犯公司的财产。股东只有两个权利,第一个是决策权,第二个是分红权,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更多的权利。我们有效地去做犯罪的预防,对于我们企业的长治久安和企业家个人职场生涯的完美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融资风险

企业融资的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企业的正常融资和集资,属于罪与非罪本在一念之间,这些罪名之间的差别其实就是一步之遥,跨过去可能就是犯罪,缩回来就是一个正常的商业行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高悬在中国企业家头顶上的一把利剑。

【案例】

当年在河北省保定市的徐水县,有一个被称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的公司,这个大午集团后来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查处,当地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大午集团未经人民法院的批准,孙大午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的方式,在2000年的1月到2000年的3月之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承诺不交利息税这样的方式,出具了名为借款凭证,实为存单的一个执事凭证,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

法院在做出判决的时候认为,这个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金融的次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涉及范围广。被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做出决策,属于主要责任人员,所以孙大午本人也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后来法院在判的时候还是从轻发落,他的法定理由是非法吸收存款的后果并不严重,因为他吸收来的钱,主要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没有造成吸储损失的后果。他不是把这钱弄来全去挥霍掉或者转移掉,他确确实实把这个钱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人孙大午也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做出了悔罪的表现,也愿意对这个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承担退还的责任,所以最后法院从轻发落,判了一个缓刑,判三缓四,处以罚金。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中国企业家来讲,吸收公众存款有法律风险,而且风险是很大的。我们过去数年当中,看到这样的一些悲剧。

【案例】

浙江本色集团的董事长,一个26岁被称之为浙江东阳首富的小女孩,2009年12月18日因为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她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达到了十多亿元人民币。

汪振东,这个营口东华集团的董事长,因为以代养蚂蚁的方式,非法集资近30亿元,而2008年2月终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

杜益敏,浙江溢诚投资公司的董事长,集资诈骗7亿元,2009年被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

这些人都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在钱的问题上交代不清楚,这些企业家是以生命作为代价的。

2010年,太子奶集团的创始人李途纯先生,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检查机关批准逮捕,太子奶的事情还没尘埃落定,人已经被抓了,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诸位企业家一定要对这样的一个问题保持着足够的警惕,老百姓手里的钱是不能够随便拿来的,我们要特别地小心。如果是融资入股,那就规规矩矩按照入股的方式来做,把这些投资人都变成公司的股东,不要有任何侥幸的心理,因为投资不能够保底,不能够有保本付息,保本付息这个行为由银行去做,那是要国家特批的,要有牌照。企业家尽可能地小心,不要去碰这道红线。

2.司法指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政策当中,提出来一个新的观点,叫做宽严相济,它的具体含义看上去其实很简单,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高度地统一。实际上就是要用这种裁判的方式,给社会一个指引和导向性。但是它只要提出来宽严相济,它就会有相应的措施,所以企业家也不能太束缚自己的手脚,最高人民法院现在给出最新的意见是不要在非法集资这个问题上和民间借贷以及商业交易之间做更多的混淆。

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不能面向社会公开募集,不能公开宣传,但是如果这些入资的人,确确实实是有身份的,你能够说得清楚,法律现在是网开一面的,不作为非法集资。所以大家将来在操作的时候,这两个红线要克制住,第一,不能公开宣传;第二,集资人身份上有限制,无非就是职工和亲友,不能扩大化,最怕的是职工的朋友,亲友的朋友,那就没边了,因为以这样的方式筹集资金,成本较低,速度最快,人有贪婪的本性,所以要管住心中的魔,压住它,依照法律红线。

在非法集资罪的罪与非罪之间,最高人民法院也给出了一个比较宽泛的内容。如果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相关的活动,如果行为人有还款的意愿,也能够及时去清退集资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我们甚至都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拿这个意见去套大午集团的案子,可能会判得更轻。吴英为什么后来定为诈骗,就是因为她的很多投资项目都是虚构的,或者她说不清楚,如果你确确实实是投到真的实业当中去,还是能够说得明白,这就是一个生产经营活动。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和严就在这个地方表现出来。司法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这个钱究竟用在什么地方,我们要做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对于一些边缘案件,罪与非罪之间,比较难以划清的案件,从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利于职工的生计,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高度,可定可不定的案子,妥善处理,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这也是给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态度,就是防止我们滥用国家公权力,对于正常的经济活动进行打压。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也是给我们企业家一个宽心丸。这是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精神的,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非常有益的进步,鼓励我们企业家去创新、去发展,去开拓我们的聪明才智。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键的技术人员所实施的一些轻微违法犯罪,更要慎重处理,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宽的态度,因为如果对这些员工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会对这个企业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太好的影响。作为企业家,也要了解中国政府的态度和政策。

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难免会有一个资金拆借的问题,资金拆借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我们来看这样的一个案例。

北京的大华集团起诉称,2007年的8月10号,该公司与北京的万国公司签署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大华集团向万国公司提供8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并且将这样一笔借款拨入万国公司的指定账户,期限一年。协议签订之后,大华集团把全额的人民币汇到了万国公司的账户当中去,但是万国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偿还借款,于是大华集团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国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和相关的利息几十万元。这钱该不该还,这钱借出去的行为合不合法,这本金是安全的吗?这利息是可以索要的吗?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在这个案子当中,对于借款的事实,双方其实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法院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虽然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大华集团不是金融机构,没有对外出借资金的资质,所以借这个钱出去,违反了国家不允许企业拆借资金的规定,我们给它界定叫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以这个借款协议是无效的。借款协议无效,就意味着在协议当中所约定的利息有效无效。最后要回复到合同最初的状态,本金是判回来了,但是利息不支持,而且对于资金介入方要处以罚款。罚款相当于利息,也就是说,这里面最受损失的是资金借出方,因为你钱借给了人,本金还回来,利息你收不到,那一方用了钱之后,它没有给你利息,但是这个利息作为罚款给了国家。所以国家采取的策略就是打压借钱的那一方。借钱没好处,自然大家就不借了。对于这种资金的拆借,国家是严格限制的。

不过,我们也看到一些政策的松动,比如浙江省高院就做出了一个解释的意见在他们省内的法院裁判的过程当中,它提出企业之间持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做无效借款合同处理。临时调剂,在司法的时务过程当中,肯定对于借款的时间要做一个约定和判断,但是至少在浙江这个商品经济比较高度发达的省份,他们还是做出了一些更加符合商品经济自生规律的做法,这个做法在浙江省内是有效的。对于企业家而言,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尽可能地控制这样的行为,因为终究在国家的这个层面上没有做出更多地松动。如果你想做这样的行为,看看你们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没有配套的做法。我们首先要保证这些资金的正常和安全,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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