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月薪错写成55000元,员工要求工资差额,公司是否应承担

   2023-09-23 13:04:01 90
核心提示:李野被武汉一家食品加工公司聘用从事生产管理。双方签署了为期三年,试用期为2个月的劳动合同。不久,由于市场需求减少,该公司停止生产对于管理无需求。李野刚过两个月试用期,就被公司解雇了。李野不服拿着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尚未全额支付工资,必须补偿月工资差额9.9万元,并支付违

李野被武汉一家食品加工公司聘用从事生产管理。双方签署了为期三年,试用期为2个月的劳动合同。不久,由于市场需求减少,该公司停止生产对于管理无需求。李野刚过两个月试用期,就被公司解雇了。李野不服拿着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尚未全额支付工资,必须补偿月工资差额9.9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5.5万元赔偿金。“

武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笔误,并非为55,000元/月,而且公司在付了两个月工资11000元/月后,李野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公司不存在工资差额说法,因此拒绝赔付。”公司还辩称:“是李野隐瞒了其真实的学历,并且在试用期内他不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李野辩称否认他是故意隐瞒学历的,他在加入公司时提交了真实的学历证书。当时,该公司还确认他的教育背景并接受入职。可以证明,他不存在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

武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对该案的审理和调查,认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前后的工资差异明显与社会普遍的认知不符,乃是公司笔误,李野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公司超过试用期,又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李野5500元经济赔偿金。”李野不服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试用工资5.5万元/月与正常工资7500元/月之间的差额确实太大了,并且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2个月工资,原告李野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对新劳动合同约定的认可。此外,双方在职位的聘用条件上没有明确的约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最后,法院仅支持赔偿李野5500元经济赔偿金,也没有支持补发工资的诉求。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出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实际工资标准不同。劳动者往往不关心合同上约定工资标准,往往不注意审查劳动合同内容,只在意实际到手的工资能拿多少。本案中,出错方公司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自身笔误,约定试用期支付5.5万元/月,正规化后支付7500元/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时,产生劳动争议,法院将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劳动合同规定工资高于实际工资,视为变更了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即使不是书面形式,只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或公共秩序即可。如果双方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一个月后,继续要求以书面约定的金额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法的涵义来看,即使李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高于实际工资,这种情况已经履行了2个月,将会被认为是工资报酬的口头变动,以实际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最终标准。因此,李野的主张显然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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